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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开启人身险产品组合销售专项核查整顿!对即将打响的开门红有一定降温作用

发布时间 2020-9-21 21:51
更新时间 2020-9-21 14:06
© Reuters.  银保监会开启人身险产品组合销售专项核查整顿!对即将打响的开门红有一定降温作用

© Reuters. 银保监会开启人身险产品组合销售专项核查整顿!对即将打响的开门红有一定降温作用

财联社(上海,记者 丁艳)讯,近日,财联社记者从业内获悉,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向各人身保险公司下发《关于组织开展人身保险产品组合销售专项核查整顿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规范人身险公司产品组合销售行为,促进人身险行业健康发展。

对于此次核查整顿的工作目标,银保监会人身险部指出,“重点对保险公司通过产品组合销售,强制捆绑搭售保险产品,变相突破监管规定,误导夸大保险理财功能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规范。通过本次核查整顿,明确行业保险产品组合销售的基本原则,划清保险组合销售行为底线,切实提升险企依法合规经营意识。”

“此次产品组合销售的规范已从健康险领域扩展到全产品线,其实在新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发布后,健康险的组合销售乱象,各公司基本都已经自查整改过了。”一位大型上市险企产品定价经理对财联社记者表示。

同时其指出,“这个时间点监管出台此通知以及前段时间对于万能险结算的窗口指导表明,其现在已经注意到储蓄型产品的组合乱象,包括过度的包装组合,过度强调万能结算、组合回报率等已经导致对消费者的误导,此通知对险企万能险和附加两全险这类储蓄类产品影响很大,对于险企即将打响的开门红会有一定降温作用和负面影响。”

此次监管检查的要点主要包括经营理念不正确、捆绑销售不合规、承保规则不合理、销售宣传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健全、公司管理不到位这六方面。

从经营理念不正确角度来看,主要包括保险公司偏离“以消费者为中心”的经营原则,未从消费者的切实需要出发销售推荐保险产品组合,产品组合存在保障责任重复、限制消费者单独选择购买产品的权利。

同时,在保险产品组合设计、销售、承保等环节出现主险产品和附加险产品错配,附加险产品未从属于主险产品,弱化主险产品在产品组合中的主体保障作用等行为。

其次,捆绑销售不合规。保险公司强制要求消费者在购买任意一款主险产品的同时,必须购买公司其他附加险产品;保险公司销售“双主险”产品组合时,强制要求消费者必须同时购买两款主险产品。

承保规则不合理方面主要包括保险公司通过产品组合销售直接或者变相突破产品定价利率等监管规定要求;保险公司通过产品组合销售变相违反关于主险、附加险设计的有关监管规定要求;限制投保人单独解除附加险合同的权利;在承保过程中未对主险、附加险之间的保险金额比例进行控制,造成产品功能异化。

销售宣传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健全亦是此次监管检查的重点。保险公司未在产品组合销售过程中提示消费者购买的是“保险产品组合”或“保险产品计划”;保险公司未将产品组合名称与保险产品名称之间的关系向消费者做清晰解释;保险公司刻意夸大产品组合收益,未向消费者详细告知产品组合中每一款产品的保障、收益情况。

同时,保险公司在销售、双录或回访过程中,未充分告知消费者产品组合相关投保、责任免除、退保等保单关键信息;保险公司产品组合宣传材料编制、使用不规范,未将产品组合中相关产品说明书提供给消费者,未充分揭示产品的特征和风险情况;保险公司投保系统不规范,未合理区分主险、附加险等产品形态。

另外,公司管理不到位方面主要包括保险公司在严格执行监管规定,切实履行销售管理的主体责任上存在漏洞;保险公司未针对产品组合销售的特点建立内部管理和定期审查机制等。

一位外资寿险公司产品经理指出,“此次监管主要针对理财类产品。这些年监管对于理财类产品的要求日趋严格,很多理财类产品的利益演示已经无法像前几年的产品那样吸引眼球了,所以有些公司会通过双主险、固定捆绑等方式把利益演示做的更好看,虽说本意可能是为了提供更高的收益,但有些做法确实有损害客户权利的嫌疑,监管此次整顿就是让违规销售的保险公司不要再钻空子了。”

同时,其认为险企有些行为确实要整顿,但也不能矫枉过正,对于保障类产品的组合应该根据保障内容和客户需求对产品组合的设计与销售给出一些指引,因为有些保险产品之间本来就是有关联关系的,比如提前给付重疾险就和主险有关联,以及豁免保费保险豁免的就是其他险种的保费等。

“如果一刀切,对保障类产品组合也采取过于死板的要求,会加大保障类产品组合的设计和销售难度,也不利于客户理解产品,同样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可能。”上述外资寿险公司产品经理表示。

银保监会人身险部要求自根据此次整顿工作的要求,各人身险公司应认真对照核查要点,对公司产品组合销售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核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有效整改。各公司应于10月30日前将核查整改情况进行报告。

同时,对公司检查认真、整改彻底且未导致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减轻或免予处理。对监管机构发现自查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公司将向行业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严肃处理,采取包括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产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等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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