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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后仅一个月,11家券商获得非金融债承销资格,债券融资正待大扩容,投行又获新业务拓展空间

发布时间 2021-1-19 17:42
更新时间 2021-1-19 10:06
前后仅一个月,11家券商获得非金融债承销资格,债券融资正待大扩容,投行又获新业务拓展空间

财联社(北京,记者陈靖)讯,近两年,中国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迅速发展,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模迅速超越企业债和公司债,已成为最重要的信用债品种,同时也是企业最重要的融资渠道之一。

1月18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新增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名单, 6家券商入选。

本次获批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6家券商分别是申万宏源、平安证券、兴业证券、东兴证券、长江证券以及中泰证券。行业人士表示,这是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业务管理市场化、参与机构多元化迈出的重要一步,这意味着券商进入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的通道被打开。将有助于这6家券商投行业务的发展,进一步丰富投行业务品种。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一个月前,即2020年12月18日,中金公司、光大证券、中信建投、华泰证券、国信证券共5家券商,已率先获得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 为首批获得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独立主承销资格的券商。

6家券商成非金融债券承销商“新晋”成员

1月18晚间,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意向承销类会员(银行类)市场评价结果的公告》,申万宏源、兴业证券、平安证券、东兴证券、长江证券以及中泰证券可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

这意味着,上述6家券商具备了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工具、永续票据、资产支持票据、项目收益票据等融资工具的承销资格,无需与银行联席主承销商。

公告显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 1 号)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协会公告〔2014〕1 号)等规定,协会于 2020 年 11 月 27日公告启动承销类会员(证券公司类)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工作。

截至申请截止日 2020 年 12 月 4日,共有 15 家证券公司类会员提交了参评材料。协会秘书处组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及主承销商、投资人、发行人等市场成员代表进行了市场评价,形成评价结果。

同时,交易商协会还提到,为加强业务规范,证券公司类主承销商获得主承销业务资格后,须与具备独立主承能力的机构联合开展主承销业务,结构化和权益类债务融资工具品种除外。开展主承销业务满一年后,证券公司主承销商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可独立开展所有债务融资工具品种的主承销业务。

此外,交易商协会表示,证券公司类主承销商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重 大行政处罚的,将根据相关自律规则暂停或取消其主承销业务资格。

丰富投行业务品种

作为我国债务资本市场中最重要的产品之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展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它在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宏观经济的方针政策、发挥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作用方面亦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主要包括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等工具。

行业人士分析表示,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资质获批,直接丰富了这6家券商投行业务品种,在国内投行加强债券承销业务重点产品线建设的情况下,业务竞争日趋激烈。

就在2020年12月1日,证监会主席易会满表示,债券市场是筹措中长期资金的重要场所,对于推动形成全方位、宽领域、有竞争力的直接融资体系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此外,易会满还曾撰文《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其中指出“深入推进债券市场创新发展,丰富直接融资工具。”这也是“十四五”时期,资本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六大任务之一。

近年来,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飞速发展。2020年以来,公司债等信用债发行和净融资规模均明显增加,主要得益于政策支持及其外溢效应。疫情期间,流动性一度极为宽松,尤其是2020年3月份和4月份,债券融资显著放量。此外,债券到期、再融资压力上升,也推动债券发行增多,因此券商一直渴望分食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这块大蛋糕。

2020年12月18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向券商发布一份《关于证券公司主承销商独立开展主承销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该《通知》,中金公司、光大证券、中信建投、华泰证券、国信证券共5家券商,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调查评估后,被允许可独立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 成为了首批获得银行间市场独立主承销资格的券商。

2020年11月27日,沪深交易所同时发布多项文件,完善优化公司债券注册制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体系。具体来看,上交所发布2项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明确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编制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核查要求,规范附带特殊条款或服务国家战略的特定债券品种的相关实施安排,包括短期公司债、可续期债、绿色债、扶贫债、双创债、纾困债等6个特定债券品种监管标准、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深交所集中发布5项创新品种业务指引,对绿色债、可续期债、扶贫债、纾困债、短期公司债等较为成熟的创新品种的材料制备和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

易会满指出,要完善债券发行注册制,深化交易所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进一步支持银行参与交易所债券市场。

国信证券研究指出,“我国的债券市场经过了数十年的发展,银行间债券市场是中国债券市场的核心组成部分,在支持政府和企业发债融资、促进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债券承销市场价格战激烈,目前的债券市场承销竞争格局,是市场进行充分竞争的结果。我国银行参与银行间市场债券承销是历史形成的,具有较强的路径依赖。上述多家头部券商获得银行间市场债券独立承销商资格,是我国债券市场互联互通进一步深化的体现,也是上述头部券商债券承销实力得到认可的证明。但就目前较为稳定的竞争格局来看,对市场整体及券商的收入影响较为有限。对获得资质的头部券商而言,需持续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强化信用机制建设和市场纪律约束,以应对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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