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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萝卜章,骗了300亿“背后的个体悲辛:普通投资者起诉涉事银行、券商等多无功而返

发布时间 2023-11-29 19:21
更新时间 2023-11-29 19:37
© Reuters.  “两个萝卜章,骗了300亿“背后的个体悲辛:普通投资者起诉涉事银行、券商等多无功而返

财联社11月29日讯(记者 彭科峰)近期,“俩个萝卜章,骗了300亿”的新闻冲上热搜话题后,让轰动一时的“承兴系”诈骗案重回大众视野。

2019年7月,诺亚财富爆出34亿踩雷承兴国际,引发资本市场轩然大波,随后波及的金融机构越来越多,湘财证券、“中植系”摩山保理、云南信托均牵涉其中,案发后“商界木兰”罗静锒铛入狱,近期诺亚财富、京东对簿公堂的新闻又赚了一波流量。

不过,热闹之外,那些购买了诺亚财富、云南信托理财产品的普通投资者情况如何?11月29日,财联社记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相比金融机构,普通投资者的维权之路无疑更为艰辛,也更令人唏嘘。

对此,深圳某李姓律师向财联社记者表示,投资者起诉银行、券商无疑是找错了对象。如果投资者购买的是信托产品,那么就应该起诉信托公司或财富公司索赔。信托公司从投资者收取了管理费,理应尽到勤勉尽责的责任。理论上,信托公司的职责,就是要为普通投资者规避风险,挑选合规的投资项目。从过往的案例来看,如果法院认定信托公司、财富管理公司存在失职,那么后者一般都会承担一定比例的投资者损失。

投资者1500万踩雷“承兴系” 起诉招商银行北京分行等被驳回

“两个萝卜章,骗了300亿”背后的事实为,2015年2月至2019年6月,承兴系公司与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开展供应链贸易,由承兴系公司垫资为后者开展采购业务,但期间罗静却以假接待、假签约、假公章、假合同等方式进行了合同诈骗。

具体来看,承兴系公司在罗静、罗岚的安排下,利用其与京东公司、苏宁公司的供应链贸易背景,由罗岚私刻京东公司、苏宁公司印章,分别由多名员工提供伪造的购销合同等融资所需材料,虚构应收账款,先后与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诺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旗下上海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等单位签订应收账款转让及回购协议等合同,以此骗取融资款。

据统计,罗静等人骗取湘财证券、摩山保理、上海歌斐、云南信托、安徽众信共计人民币300余亿元,实际造成上述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共计80余亿元。这些金融机构的资金绝大部分并非自有,而是从众多普通投资者的手中募集而来。如今罗静虽然已经入狱,但普通投资者却遭遇了巨大损失。

11月29日,财联社记者找到了一个女性投资者斥资1500万买入云南信托相关产品最终暴雷的案例。

据文书披露,李某,女,1963年出生。2018年9月、2019年5月,湘财证券公司先后向李某推介云南信托公司成立的云涌17号、8号、1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随后李某在湘财证券上海营业部开设了证券资金账户,并将资金存在指定的银行账户。

据悉,李某作为委托人、受益人与云南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分别于2018年9月20日、2019年5月16日、2019年5月27日签订相关信托合同。双方约定,李某分别认购信托份额10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信托合同均约定受托人为云南信托公司,信托计划的推介机构为湘财证券公司。该信托为固定收益类信托,信托保管人为招商银行北京分行。

但显然,李某成为“萝卜章”大骗局的受害者之一。李某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招商银行北京分行等赔偿损失。

李某认为,云南信托“云涌”系列信托资管产品的底层资产涉嫌虚构,湘财证券公司、云南信托公司、中伦文德律所以及招商银行北京分行未对“云涌”系列资管产品底层资产对应的采购协议、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银行回单、货物签收确认单等文书的真实性进行核查,违反勤勉尽责义务,在涉案信托产品暴雷后,招商银行北京分行等也没有及时向李冬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观上湘财证券公司、云南信托公司、中伦文德律所以及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存在重大过错,客观上导致了李某投资的1500万元及其信托收益损失,二者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湘财证券公司、云南信托公司、中伦文德律所以及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对李某遭受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022年12月底,上传的一审文书显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云南信托公司的住所地为云南省昆明市南屏街,故本案应由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处理。

投资者200万买云南信托产品后起诉湘财证券 法院一审也未予支持

另外一份文书披露,2018年11月,云南信托拟发行“云涌11号”信托产品。2018年11月29日,浙江人龚某于湘财证券杭州解放东路营业部填写《金融产品代销业务申请表》,确认湘财证券作为代销机构向龚某推介“云涌11号”信托产品,并同意湘财证券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交收账户代为接收到期分配金融产品利益。

龚某与云南信托(受托人)签订《云南信托·云涌1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云南信托·云涌1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等。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的实际募集情况延长或提前结束推介期,并及时公告。 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的规定,将信托资金用于受让广东中诚持有的标的债权,。标的债权是以苏宁采购中心为付款人的多笔应收账款。

2018年12月4日,龚某向云南信托支付了200万元。2019年年中,云南信托发布信息,告知投资者:“云涌11号”信托产品项下保证人罗静被刑事拘留。截至2019年9月29日,云南信托未收到回购方广东中诚对应的回购价款,亦未收到应收账款付款义务人苏宁易购采购中心的当期结算款项,上述事项已触发实质违约,将对信托计划运作造成影响。

此后,龚某将湘财证券告上法庭,要求湘财证券赔偿信托本金200万元和收益。龚某称湘财证券作为代销机构,未能充分履行尽职调查义务,致使底层资产不真实的信托产品进入金融市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湘财证券在代销案涉信托产品前,已经对委托人资质、产品是否合法发行、发行依据、产品风险等进行了审查,并将产品相关法律文件及审查报告等向有关机构进行了报备,履行了相关的形式审查义务。此外,参照相关规定,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代销委托人承担,证券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因此,法院认定湘财证券已经履行了形式审查义务,在代销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对龚某要求湘财证券承担赔偿信托本金200万元及相应收益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还指出,虽然涉案信托产品在审理过程中到期,但因龚某未解除信托合同,依合同“如果受益人信托利益没有得到足额分配,则合同自动延期”的约定,该合同现处于顺延履行期间,龚某的权益仍可以通过由广东中诚按照《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约定回购标的债权,或云南信托向底层资产债务人、回购义务人及回购义务保证人主张权利等方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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